(2017)黔0527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赫章福万家超市与赫章县维辉百货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福万家超市,赫章县维辉百货,杨某,胡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28号原告:赫章福万家超市,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环城路。负责人:葛某,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葛某之夫,住赫章县。被告:赫章县维辉百货。法定代表人:汪某,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杨某,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第三人:胡某,女,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赫章福万家超市诉被告赫章维辉百货、第三人杨某、胡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尚存协商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福万家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赫章福万家超市负担。审判员 顾成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