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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被告文锐、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文锐,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118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龙泉北街8号。负责人:彭竟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锐,男,生于198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宗成广场综合楼1-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忠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文锐、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琳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