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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大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学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大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胡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大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熙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学琴,女,汉族。西安大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学琴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4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学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大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学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胡学琴名下牌照为陕AT78**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2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