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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瑞英与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瑞英,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号申请执行人原瑞英,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二组69号。委托代理人史亚斌,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二组14号。被执行人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经理。原瑞英与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天伦锦城小区4幢1单元1902号单元房,并协助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同时以房价款262332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8元,保全申请费1832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涉案单元房交付申请执行人原瑞英,对于下余案款,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房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期限较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