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元坤与周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坤,周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48号申请人朱元坤,男,汉族,1964年5月4日生,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住景洪市普文镇镇值单位橄榄山胶场*号,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64********。被执行人周德忠,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云南省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按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66********。朱元坤申请执行周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5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周德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朱元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德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周德忠称:其财产在本案执行前的四件执行案件中已被本院予以执行,且还未履行完毕,对于本案现暂无能力履行。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德忠进行全面财产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刘睿智审判员 江虹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