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天鹅湖壹号汽车保姆城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开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乔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