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州瑜榕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瑜榕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瑜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21室。法定代表人刘发凤,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7602638-9。委托代理人聂永,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继,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浙商城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张德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瑜榕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被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从2015年、2016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歇业,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属无财产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