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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德路、凤阳县栗山旅游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路,凤阳县栗山旅游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路,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凤阳县栗山旅游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太庙路23号,机构代码32543364-8。法定代表人:郑孝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德路与被执行人凤阳县栗山旅游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德路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栗山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栗山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栗山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栗山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栗山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德路也未向本院提供栗山公司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