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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艳华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6)冀0826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冀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