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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祖平、刘承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平,刘承煜,刘舒婷,周仁凤,赖武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李祖平,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承煜,男,200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舒婷,女,201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法定代理人:周仁凤,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系刘承煜���刘舒婷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周仁凤,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赖武陆,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李祖平、刘承煜、刘舒婷、周仁凤与被执行人赖武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6129.1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