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瑞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瑞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升晨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304号申请人:郑州瑞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濮阳市升晨彩印有限公司关于郑州瑞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升晨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濮阳市升晨彩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207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