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民终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宪伟、哈尔滨市地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宪伟,哈尔滨市地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9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宪伟,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地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65号。法定代表人肖晓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志,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张滨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宪伟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地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开发公司)、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宪伟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宪伟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王宪伟户内地热分水器连接管爆裂,系质量不合格所致,地铁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王宪伟家中暖气漏水系太平供热公司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在漏水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铁开发公司辩称,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太平供热公司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供热公司未实施任何损害行为,并且已经按照供热条例的要求履行了维修义务,请求维持原判。王宪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地铁开发公司与太平供热公司承担连带共同赔偿责任,赔偿王宪伟家中地板、衣柜、门换新或维修等直接经济损失暂计10000元(具体数额依鉴定结论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5日14时左右,王宪伟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得知位于哈尔滨市××地铁家园××室家中漏水,王宪伟于当日15时25分回到家中,经查系户内分水器地热管接头开导致暖气管道中的水溢出。因未判定漏水原因,王宪伟拒绝太平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对供暖开处维修,等待处理,至今未维修。王宪伟于2013年11月25日进户后,分别于2013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29日、2016年1月6日向太平供热公司交纳了三个供暖期的相应供热费。2016年8月29日,王宪伟在诉中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其户内地热分水器连接管爆裂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某司法鉴定公司,因王宪伟申请“表述为产品质量或供热压力等方面进行司法鉴定”,上述两方面司法鉴定不在该公司鉴定范围,将该案退回。另查明,王宪伟在诉讼中放弃对哈尔滨地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证明地铁开发公司与太平供热公司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王宪伟,即王宪伟必须对本人受有损害结果、对方存在过错、对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引发王宪伟户内地热分水器连接管爆裂存在多个可能因素,王宪伟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对方的过错与王宪伟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对于王宪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宪伟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王宪伟虽主张因暖气管道漏水导致财产损失,但经其一审期间申请,鉴定机构对户内地热分水器连接管爆裂原因未作出明确鉴定结论,且王宪伟也未能举示因此次漏水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10000元的有效证据。因此王宪伟上诉主张地铁开发公司与太平供热公司对漏水原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宪伟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凤云审 判 员 辛吉雁审 判 员 侯守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仇长科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