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289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289号申请人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怀德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蔡雪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丽娟,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苏0404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70040元、水电费3400元、清洁费600元、违约金4644元;二、被告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勤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21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因常州瑞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给付租金80867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包括执行风险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查控措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0404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 文 忠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王笑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