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潘永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无业,住托县。被执行人潘永强,农民,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王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永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王立新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发现被执行人潘永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云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