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峥开、黄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峥开,黄碧忠,许萍香,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峥开,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三鑫花园1号楼30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09471206-7。法定代表人黄碧忠,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峥开与被执行人黄碧忠、许萍香、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