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颜龙、蒋永利与孙学付、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颜龙,蒋永利,孙学付,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魏颜龙,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浚县王庄镇。申请执行人蒋永利,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学付,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被执行人杨坤,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魏颜龙、蒋永利与被执行人孙学付、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4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