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传军、刘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军,刘芳,邱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何传军。被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邱祖平。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551号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芳、邱祖平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不是个体工商户,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刘芳、邱祖平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551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