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广平、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平,林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平,男,汉族,1956年3月9日出生,住北海市。共,被执行人:林桂红,女,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王广平与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广平同意终结本院(2006)海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