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炜晨、黄二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炜晨,黄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26��申请执行人:黄炜晨,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黄二清,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炜与被执行人黄二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炜晨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76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二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民陪审员蔡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