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李斌与被执行人项东、项仕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李斌,项东,项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生于1955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申请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项东,男,生于1989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火峰乡。被执行人:项仕洪,男,生于1965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火峰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李斌与被执行人项东、项仕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