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立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负责人刘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立建,男,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本金230,358.8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易贷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电子计息为准)。二、案件受理费6,574.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张立建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立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张立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张立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