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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462号被执行人张志,男,蒙古族,住宁城县天义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志罚金一案中,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标的款96137.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96137.37元,执行费1342.06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