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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法定代表人张秋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地址河北省容城县。负责人阴宝全,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容城县。法定代表人龚大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容城县腾达纺织品厂、容城县中原制衣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 庄审判员 高 泽 明审判员 张 宝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