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龚逸轩、龚梓裕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龚逸轩,男,200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申请执行人:龚梓裕,男,201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法定代理人:刘容(系两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三楼西厅。主要负责人:陈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媛,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2016)湘068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逸轩、龚梓裕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龚逸轩、龚梓裕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