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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姚利军、吴林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利军,吴林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916号之一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欣安小区。法定代表人钟文明。委托代理人高志鹏,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姚利军,男,1983年5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吴林娜,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与被告姚利军、吴林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旺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利军、吴林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湖南中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文君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人民陪审员  贺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