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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99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杰,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关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罚金的义务,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依法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个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