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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建伟与昝纪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伟,昝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伟。被执行人:昝纪青。本院在执行马建伟与昝纪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昝纪青现除房产一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查封该处房产。申请执行人马建伟已于被执行人昝纪青就本案涉及的债务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建伟咱不要求处置查封的房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不能按照协商结果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豫132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