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桂生与李志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赵桂生,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志忠,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林业局护林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关于赵桂生诉李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62元,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忠与申请执行人赵桂生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志忠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