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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学理诉王宇吴鹏王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理,王宇,吴鹏,王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任学理。被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吴鹏。被执行人王东平。上列申请执行人任学理与被执行人王宇、吴鹏、王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6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6)湘0103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以上共计30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宇、吴鹏、王东平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