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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宏荣与被执行人贺鹏飞、贺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荣,贺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杨宏荣被执行人贺鹏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荣与被执行人贺鹏飞、贺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贺鹏飞归还原告杨宏荣借款3832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归还3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8062元,由原告杨宏荣负担4031元,被告贺鹏飞负担4031元。执行中,本院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贺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贺鹏飞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贺鹏飞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杨宏荣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鹏飞于6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宏荣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利息申请执行人杨宏荣自愿放弃。并由贺小峰、贺占洲为上述款项担保。故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贺鹏飞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宏荣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贺鹏飞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宏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