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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酷我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酷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