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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侯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208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车辆、股票、债权进行查询后,被执行人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春萍审 判 员  兰 平人民陪审员  田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