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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刘明连、张文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刘明连,张文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70号原告:杨建伟,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连,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被告:张文英,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永杰、崔阳阳(实习),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伟与被告刘明连、张文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建伟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杨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张书勤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