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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朝富、宋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朝富,宋红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08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朝富,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宋红云,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与被告李朝富、宋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碧城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需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