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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项小林与徐见成、徐兆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林,徐见成,徐兆全,徐曾,徐兆兰,徐秀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703号原告:项小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见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徐兆全,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徐曾,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徐兆兰,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徐秀红,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项小林与徐见成等五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项小林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徐见成等五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项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项小林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