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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负责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长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信英,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林树莲,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鲍恩勇,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芳艳,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在银行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长江在工行广西南宁市桃源支行开户账号为21×××59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林树莲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1×××95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林树莲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1×××04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林树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83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林树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23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六、冻结被执行人林树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99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七、冻结被执行人黄芳艳在工行广西南宁市兴宁支行开户账号为21×××56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八、冻结被执行人黄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07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九、冻结被执行人黄信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金凯支行开户账号为62×××16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十、冻结被执行人黄信英在工行广西南宁市荣和支行开户账号为21×××88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十一、冻结被执行人鲍恩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95×××17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十二、冻结被执行人鲍恩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0×××88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