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天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天水,袁义涛,邱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垦利县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天水,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义涛,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来会,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天水、袁义涛、邱来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2009)垦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朱天水于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865.75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2月20日)。二、自2009年2月21日至被告付款日的新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八七五计算,由被告朱天水与上项一并付清。三、被告袁义涛、邱来会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亦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垦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