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汝君、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君,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陈汝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涛,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汝君与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5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1199.39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5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