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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士荣、张北县大河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荣,张北县大河乡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荣,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大河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大河乡大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张士荣因与被上诉人张北县大河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张北县(2016)冀0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于1988年5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但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临时用工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士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开甲审判员  赵景献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