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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吉子使坡、沙马各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子使坡,沙马各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963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吉子使坡,男,彝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沙马各立,男,彝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移送执行吉子使坡、沙马各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吉子使坡、沙马各立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