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连柱、邢洪英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连柱,邢洪英,秦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秦连柱,男,194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执行人:邢洪英,女,194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秦延明,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连柱、邢洪英与被执行人秦延明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5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