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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玉民与被执行人沈文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民,沈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杜玉民,男,1964年04月1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107191964********。被执行人沈文忠,男,1966年08月11日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青龙县土门乡东蒿村。身份证号:1303211966********。杜玉民申请沈文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三初字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玉民于2016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CDQ656号奥迪轿车予以评估和拍卖。流拍后该车交付申请人杜玉民抵偿被执行人沈文忠所欠款158,000.00元。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三初字00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