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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振球申请王玉琴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球,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朱振球被执行人王玉琴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朱振球申请王玉琴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2刑初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