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振球申请王玉琴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球,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朱振球被执行人王玉琴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朱振球申请王玉琴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2刑初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