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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国忠与宋明军、李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忠,宋明军,李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66号原告秦国忠,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宋明军,男,52岁,汉族。被告李彦春,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忠诉被告宋明军、李彦春买卖合同一案中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另被告主题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国忠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