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国忠与宋明军、李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忠,宋明军,李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66号原告秦国忠,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宋明军,男,52岁,汉族。被告李彦春,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忠诉被告宋明军、李彦春买卖合同一案中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另被告主题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国忠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