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与马杰、马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马杰,马营,开封市燃料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李少辉,杨海珠,杨文,张建业,杨民,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76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66号未来名家1号楼附6号。负责人:葛慧全。委托代理人:孙文佳、曹静杰,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马营,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开封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滨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晓勇。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中段5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被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252号汴京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杨文。被告:李少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杨海珠,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杨文,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张建业,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民,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XX,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诉被告XX、杨民、张建业、杨文、杨海珠、李少辉、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燃料总公司、马营、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位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