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张保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张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正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保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张保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保华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房屋有抵押、查封,不��备执行条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保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保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截止2016年5月24日的欠款本金299559.32元,利息35964.4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732元,合计342255.72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3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保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2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 轶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