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立强与赵洪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强,赵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高立强,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赵洪芹,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高立强与被执行人赵洪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英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