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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周勇、高先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高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68号之一被执行人周勇,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高先发,男,生于1981年3月24日,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周勇、高先发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勇、高先发暂无履行能力,周勇4000元、高先发20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