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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海宽与常永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宽,常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宽,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被执行人:常永清,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镇太平山村。本院在执行李海宽与常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永清外出打工具体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常永清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海宽,申请执行人李海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海宽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