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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黄云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黄云浪,李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115号。负责人:周勇,行长,住。申请执行人:黄云浪,1978年11月10日出生,男,壮族,住广西上林县,申请执行人:李玉丽,1954年8月9日出生,女,壮族,住广西上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云浪、李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桂01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云浪、李玉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云浪、李玉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云浪、李玉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晖审判员  卓生全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惠鸿 来源:百度搜索“”